如
当事人之间达成共识,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并就
孩子抚养权以及
财产分配等问题达成一致,那么便应前往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手续。
然而,
离婚并非一蹴而就之事,需经过离婚冷静期方可正式取得
离婚证。
以下,将详细介绍
协议离婚的各个环节及流程:
首先是发起
离婚申请。
当事人双方携带个人
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和
结婚证),共同签署《
离婚协议书》,随后在婚姻
登记机关提供的法定场所内现场填写《
离婚登记申请书》。
其次为初审阶段。
婚姻登记机关专责人员会进行初次审核,在确信申请者符合离婚要求之后,便会发放《离婚登记受理凭证》。
接下来则进入了关键性的离婚冷静期环节。
自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第31天开始计算,若在此期间内,任何一方当事人反对离婚,其有权撤销离婚登记请求;
待冷静期满,当事人再次携有效证件至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颁发离婚证。
未提出申请的,则自动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最后一步是发证。
对于经批准的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会审查核实,确认无误后依据相关规定,由专人遵循工作规范进行登记并发给《离婚证书》以示认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