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法律框架下,
结婚时女方所带来的嫁妆一般而言不会被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而是直接归属于女方作为其个人所有。
这主要是由于嫁妆通常由女性于婚前所得,因而应当将其归入女方的
婚前个人财产之中。
即便这些嫁妆是在婚后面临的
赠予事项,只要赠送者明确表达了这份礼物实际上仅送给女方本人,那么仍然可以将嫁妆定性为女方的个人资产。
然而,如果这些嫁妆是在婚后获取,而赠送者并未有过任何明示的、只针对某一方的礼物承诺,那么在这种情况底下,嫁妆才可能被视作
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