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益后所应承担之法定义务涵盖以下多个方面:
首先,应停止对已
侵权作品的继续侵害;
其次,需消除侵犯行为给受害方带来的不良影响及声名上的损失;
再次,应向受害方致以最诚挚的歉意,并
赔偿因此而产生的全部
经济损失;
此外,与此同时若该行为侵害公众利益者,将由
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催促停止
侵权行为,并收缴其
违法所得,收缴和销毁所有涉及侵权的复制品,同时给予相应的罚款惩戒;
情节较为恶劣者,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除了可以采取以上措施外,对于主要用以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原材料、设备以及其他辅助工具也将予以没收;
到最后,在触犯
刑法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将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等
民事责任:
(一)未经
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
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