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离婚案件中,有关农村自建房屋的分配问题,首要步骤便是确定其究竟是夫妻共有的财产还是其中一方的
个人财产。
如果被认定为
夫妻共有财产,那么这部分资产将由夫妻双方通过共同协商来决定如何划分,获知
产权的那位
家庭成员需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然而,若该房屋被判定为某人的个人财产,便无需履行任何的分配程序。
在此需特别注意的是,若是在婚前已由个人独立建成的房屋,无论双方之间是否有相关协议规定其为
共同财产,均视为该人的个人财产;
但若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参与建设了农房,那么在他们面临
离异时分歧时,可以选择通过共同协商途径来合理划分此项资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