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普通
刑事案件通常需经历三大阶段,包括展开调查阶段(公安部门负责办理)、
审查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实施)以及最
终审理阶段(由人
民法院主导)。在
侦查阶段中,公安部门有权力对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实行
刑事拘留。对于被拘捕者,必须在
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审讯。
犯罪嫌疑人在首次受到侦查单位讯问或于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便可寻求
律师的帮助,进行
法律咨询和
代理申诉、控告等活动。受委托的律师拥有查阅
侦查机关掌握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及到哪些罪行的权利;他们还有权在
羁押期间与犯罪嫌疑人见面,以便了解嫌疑人所涉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公安部门认为拘捕的人需要
逮捕,他们应该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天之内,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如面临特别复杂情况,申请审批时间还能相应延长一至四天。针对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审批时间则可能延至三十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部门
递交的逮捕请求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给予逮捕的决定。倘若检察机关不予
批准逮捕,公安部门应当在得到告知后立刻释放
被拘留者,并在结束时向检察机关汇报执行情况。《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