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信用卡拖欠款项遭到银行
诉讼并面临开庭审判,而被告拒绝出席或在收到开庭
传票后未能以正当理由到场,那么法院将有权做出缺席裁决。
同时,如果无视还款义务的自愿履行,银行将有资格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针对五千元以上的欠款金额,这属于“
数额较大”范畴,银行有权选择向警方
报案,企图追究
信用卡诈骗罪的
刑事责任。
在此之外,法律尚有其他特殊条款的规定者,将遵照其具体条款加以实施。
对于
逾期问题较为突出的信用卡违约行为,银行无疑具有
起诉的法权益。
若发生开庭而被告未出庭的情况,将会产生以下两种可能的后果:
首先,倘若法院裁定被告必须亲自出席庭审,但法庭经过两次传票
传唤之后仍无法获取对方到庭,则有权采取拘束手段将其带到现场接受审理;
其次,如果未对被告的亲自出席提出强制要求,那么被告完全可以不必出现在庭审中。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按照缺席原则进行裁决,从而使被告失去为自身辩护的机会。
事实上,在
开庭审理后出庭,仍然能够通过与法院的积极沟通,尝试与银行进行关于还款事项的商讨,甚至减轻部分利息及
违约金负担。《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