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
裁员计划,则需对被裁减员工给予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此部分
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为,根据员工为公司服务的年限,以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
月工资作为标准,向员工发放。
但如果员工在公司服务期限已长达六个月且未满一年,则按照一年期处理;
若是在公司工作了不到六个月,那么将仅能获得半个月工资的薪资补偿。
另外,若员工的月工资水平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三倍,则向该员工
支付经济补偿的金额将由其工资乘以三倍,而其
经济补偿总年限也不会超过12年。
关于月工资,它指的是员工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
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
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
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