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案件中争夺
孩子的抚养权时,以下几点建议或许能为您提供帮助:
首先,请您提交能够证明小孩子年龄的相关
证据,如出生证等;
其次,应向法庭阐述有关自身健康状况的信息,证明您身体健康且无任何严重疾病;
再者,如果您已经做过绝育手术或是由于其他因素而失去了生育能力,也请您提供相关的医学证明;
此外,如果您能够证明孩子与您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那么改变生活环境可能会对他们的身心发展产生负面影响,这也是您可以强调的一点;
最后,如果您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并不适合
抚养孩子,那么这将是您
争取抚养权的有力武器;
同时,如果您能够证明自己的经济条件优于对方,那么这也将成为您争取抚养权的重要优势。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的明确规定,离婚之后,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应该由母亲亲自
抚养。
然而,当小孩子年满两周岁以后,如果父母双方就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共识,则需要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按照最有利于
未成年人子女的原则进行裁决。
至于子女已经年满八周岁的情况,我们应该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