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务中,
当事人若提出第二次
诉讼请求离婚,其未必必定能够获得法院的准予离婚判定,原因在于审判机关裁判离婚的唯一基准为双方的夫妻情感状况是否已达到破裂程度,而非单以首次提请离婚的情形作为判定依据。
换言之,只要当事双方能够证明他们的婚姻关系已经出现实质性的破裂,即便首次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也是有可能得到判离结果的;
再者,若审判机关认为当事双方婚姻状况并未完全破裂,那么无论当事人提出多少次离婚请求,均难以实现判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