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机动车导致了交通事故并对
人身伤害及
经济损失负责,则应由保险公司依照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性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予
赔偿;若存在余额,应依据以下准则对未获赔付部分进行赔付判断:(一)当机动车间产生交通事故时,需由存在过失的一方承担
赔偿责任;若双方均存在过失,那么应根据各自过失的严重程度来分担所受责任。(二)若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员、以及行人之间因交通事故而引起
纠纷和损失,在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员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机动车则应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有
证据能够证明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员有过错,则可根据其过错的轻重程度适当减少机动车一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对于机动车本身没有过错的情况,其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百分之十。然而,若此起交通事故的损失系由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员故意撞击机动车所致,那机动车一方将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五条
保险公司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
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除保险公司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