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现行规定下,在正式签署
协议离婚之前,任何一方均享有反悔的权利。
然而,一旦双方达成并签署了协议离婚文件,则男女双方有义务遵守该文件所载明的
财产分割方式,且不可在签署后的一年内对其提出异议或修改要求。
倘若在这一年期限内,任何一方对财产分割协议产生疑虑或不满,欲寻求变更或撤销该协议,那么他们必须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在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之后,若未能发现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有任何
欺诈、
胁迫等
违法行为,那么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
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
简而言之,在完成
离婚协议的签署和办理手续之后,除非能够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否则不得随意反悔。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