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伤鉴定及
工伤伤残鉴定二者其实乃为同一概念,而与之相异者,乃是
劳动能力鉴定。
2、所谓劳动能力鉴定,即是针对
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以及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3、当职工遭遇
工伤事故之后,经过相应治疗且病情相对稳定时,如发现其存在残障或者对劳动能力产生了不利影响,此时方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
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
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