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夫妻间的
分居状态不能视为婚姻关系已不复存在,但在二人处于分居期间各自取得的收益若无法律明文规定或书面协议加以明确,则仍属夫妻共有的法定财产,在
离婚诉讼中,对这些
共同财产的分配理应原则性地予以均等划分。
然而,依据实际产生的生产需求以及财产的取得源流等情形,实行具体处理时亦有可能参杂差异化元素。
举例而言,对于分处异地的夫妻而言,他们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持有、支配的财产将依旧归属各自所有。
倘若双方所分得的财产差距过大,溢出的部分则须由拥有较多财产的一方向对方以与其相等的财产进行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