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不经
劳动者同意而解除与其订立的
劳动合同。
这些特殊情况包括如下几种情境:首先,当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被证明无法胜任或达到用人单位规定的标准时;
其次,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拟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产生恶劣后果时;
再次,当劳动者因为严重过失和行为不当,从而导致用人单位遭受重大损失时;
第四,如果劳动者在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维持
劳动关系的状态下,对其在原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工作任务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并且在用人单位向其提出纠正要求后仍未及时改变状况的;
最后,当因为劳动者的原因使得劳动合同失去效力时;
以及,当劳动者被法律追究应当承担的
刑事责任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