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案件中,若存在未遵守协议规定或法律条款进行探视的情况,则
探望权享有者有权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其
强制执行相关的
探视权。
当法院接收到此类申请时,首先会尝试通过协商途径使
监护人配合相关程序,例如有效地安排孩子送至预定的地点与探望权拥有者见面。
如若监护人未能听从法院裁定并持续拒绝履行生效
判决书所给予的义务,法院便可以根据具体情节的严重性,依法对该监护人采取相应的
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和
拘留。《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
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