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惩治体系之中,
管制纳为自由刑之列,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均归类于剥夺自由刑。
据此推理,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
减刑措施,其实际内涵主要为缩短自由刑的执行时间长度,这也使得这种
刑罚执行中的减轻制度与其它相对应的类型得以明确区分开来。《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刑法》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刑法》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
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