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
中国法律制度,
抵押权所能涵盖的客体包括了动产与不动产两大
类别。
由于债权作为一种权利类型,无法直接设定抵押权,然而却可以通过
质押的方式来加以实现。
具体而言,为确保
债务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债务人或第三方可以选择将其特定的动产交付给
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未能按期偿还债务或出现双方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况下,债权人便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
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