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我国
离婚程序中的冷静期通常设定为三十个自然日。这一期限被誉为“
离婚熟虑期”或“离婚静思期”,它具体指的是,在尊重和确保公民享有
离婚自由权利的前提下,婚姻关系中所涉及到的双方或者一方
当事人,在向
婚姻登记机构提出
自愿离婚申请之日开始,至
登记机关实际收到该申请并为止的这段时间内,任何一方都拥有撤销或部分撤销其先前所提交的
离婚申请,进而导致原本拟进行的
离婚登记程序自动终止的冷静思考阶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