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乃是
劳动者与雇主欲确立
劳动关系,并对各方所享有的权益及应负担的责任做出明确界定的法律文件。
依照本国
劳动合同法案之规范,任何藉由
雇佣关系产生劳资关系的场合,均须签署相应的劳动合同。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雇主未能按照
法规要求与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时却
提供劳务的情景比比皆是。
在此情况下,若未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而仅提供劳动力服务,则难以被认作为正式
入职手续。
反之,如未有此类服务的记录,那么也无法被定义为正式
入职。
只要劳动者向其雇主提供劳动服务,无论是有无签订劳动合同,都可以视为已经存在现实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事实上,劳动合同并非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唯一法定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