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三年期的
劳务合同设置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实际包含于
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其本质上是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共同参与并相互合作的过程,其中一方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考核评估以判断其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同时由另一方评估该
雇佣关系是否符合自身职业规划和发展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试用期并非强制性规定在
劳动合同之中,它属于可协商条款,尽管如此,若有需要,也可事先商定未设定试用期的情况。
如若双方经协商后确定实施试用期机制,那么它必须被明确地列入到劳动合同中,而劳动合同及其所附约定便是试用期存在的基础。《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