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案例中,我们常常看到交通事故的涉事方在事故发生后,出于逃避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考量,会离开现场而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救护伤员和保护财产安全,也没有按照交通管理条例的要求向交通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汇报事故情况以及在现场遵守相关规定等待处理。基于此,为了准确判定驾驶人员是否存在肇事后
逃逸的
违法行为,以下几种情形可被判定为典型的
交通肇事后逃逸事件:(1)明明已经知晓交通事故的发生,驾驶员却选择驾车或者丢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2)驾驶员涉嫌酒驾或无证驾车,在接到
报警后并未乖乖呆在现场等待处理,而是丢下车辆自行离去,但随后又返回事故地点;(3)驾驶员虽然将受伤人员送至医院救治,但是在未向任何机构报备的情况下擅
自离开医院;(4)驾驶员同样是将伤者送往医院,但在给伤者或其
家属留下
虚假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后便擅自离开医院;(5)调查期间驾驶员刻意躲避调查;(6)即使驾驶员脱离了事故现场并否认以前发生过交通事故,但能提供确凿
证据证明他们已知晓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于有上述逃逸行为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如若在逃避责任后能够主动向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公安机关
投案自首,同时诚实交代全部
犯罪事实,并且愿意等待接受相应的
处罚和制裁,根据我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仍然可以将这些行为认定为逃跑之后的
自首行为。《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
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