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下,
有期徒刑和
管制是不可同时进行并行执行的,但是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管制的执行仍需保持下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对于这一点有明确的规定,即在涉嫌多项
犯罪行为且被判定其中的有期徒刑和管制
处罚,又或者
拘役和管制处罚时,若已经完成了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执行,则应该继续执行剩余的管制惩罚。《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
判处死刑和无期
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
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