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者处于待岗状态并且持续一个
工资支付周期内,他有权向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
申诉。
然而,若非是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出现停工或停产现象,且此种情况并未延续至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以上,那么用人单位应当依据
劳动合同约定的薪资标准来支付劳动者的报酬。
但是,如果这种
停工停产的现状已经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并且在此期间,劳动者依然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的工作服务,那么其所获取的
劳动报酬必须不低于当地的
最低工资标准。
至于那些在此期间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他们应按照国家相关
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对于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或者出于合理理由而无法在上述一风险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仲裁申请的所有
当事人,将视为仲裁时效中止。
从导致仲裁时效中止的原因消失之日起,该仲裁时效将重新开始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
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