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夫妻是否
分居时,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夫妻间的分居必须是基于感情破裂而产生的。
若由于工作等因素导致夫妻双方身处两地,这并不能被视为真正意义上的分居。
其次,夫妻双方应当有实际的居住区隔,并且此种分离状态下互相不再承担和履行作为夫妇所应尽到的家庭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若只是名义上的分居,即虽分处不同住所,但仍然彼此履行了相应的婚姻义务,那么这并不符合分居的定义。
若夫妻双方自开始分居之日起,已经持续超过合共两年时间,那么倘若
起诉至法院要求
离婚,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法官将倾向于准许离婚之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