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若涉案之房产及室内装潢所购置皆发生于婚前阶段,则可将其视为个人财务体现,即
产权归于男方持有。
然而,针对女方因对房产进行装修增设而产生的价值增值部分,男方应以货币形式向女方作出补偿,具体金额可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另有一种可能,若上述资产购自婚后阶段,均视为夫妻双方共有财物,双方可依据平等协商原则就房产及室内装潢进行合理分配。
若协商过程出现困难,可交由法院依法裁决,原则上需保障未成年子女、女性以及无过失方的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