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所述,中标的
招标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与其招标活动的买方签署正式合同,或在
签订合同时向对方附加不合法的条款、条件,或者不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提交
履约保证书的情况均应当被视为严重
违反合同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将取消此招标者的中标资格,并拒绝为其退还
投标准备金。《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
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