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
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需按照不同的年龄段加以区分讨论:
首先,凡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且以自身劳动收入为日常生活主要来源的公民,法律将之视为具备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之人。
在此情形下,该未成年人享有依照合同自由原则缔结契约的权利,与他人
签署合同时不会涉及任何法律上的
违规行为,只要所订立的合同不存在其他效力上的瑕疵,那么此等合同即认定为有效;
其次,对于年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而言,他们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可以进行与其年龄及智商相对应的民事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这类未成年人被允许签订获取纯粹经济利益的合同,例如以接受赠与者的身份签署
赠与合同。
至于其他类型的合同,经过其
法定代理人同意并予以追认之后,方可生效。
反之,若其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不予认可,则此类
合同无效;
最后,对于尚未达到8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他们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相当程度的限制,只能依赖于其法定代理人代表本人进行相关民事活动。
原则上讲,他们并无订立合同的权力。
然而,即便如此,若是他们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进行了某种订立合同的行为,只要该合同得到了法定代理人的认可并予以追认,那么这一合同依然会被认为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
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