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对于
欺诈行为所触犯的
诈骗罪,受害者向
行凶者或其
家属提交的
刑事谅解书,对于
量刑程序具有极为重要乃至决定性的影响。
在
刑事案情中,当
受害人与被告方或其亲属之间就案件的解决方案建立起和解关系后,
被害人将以
书面形式呈交法律性质的谅解信。
这封谅解书通常会在
提起公诉直至质证阶段即告完成,考虑到相关
法规,它对被告可能判处的减轻或是
从轻处罚起到一种酌定的影响力。
也就是说,谅解书的存在意味着原告或受害者已经从情感层面上给予了被告宽容和谅解,同时展现出他们不再对此事继续纠缠追究的立场,因此对于最终的量刑判决过程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甚至可能导致减免
处罚的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凶者实施了诈骗行为并且达到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诈欺)规定中的“金额较大”标准,那么这个事件便是公共事务,无法通过私下处理来解决,必须由相关政府机关展开全面的
立案侦查工作,并追求其应有的
刑事责任。
然而,获得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信对
犯罪嫌疑人的量刑产生巨大影响。
特别是在诈骗
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如果被告人能够获得被害人的理性谅解,且被告人能坦承罪行并表达悔过之意的话,那么他可以申请不对他们进行
起诉或者作出减免
刑事处罚的决定。
此外,还有几种具体案例可以考虑免于起诉或者减免刑事处罚:
(1)具备法定减轻罚则的案件;
(2)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全额退回
赃款和
赔偿受害人;
(3)被告未参与
分赃或者获得
赃物较少而且并非核心罪犯;
(4)得到被害者的充分谅解的案件;
(5)其他情节轻微,对于社会整体利益危害程度不高的案件。《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
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
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
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