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经过婚姻缔结之前,若有任何一方的父母全部
出资用于
购房事宜并登記在该方子女的名下,那么此房产即被认为是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所持有的
个人财产。
其次,假设在婚姻缔结之前,某一方的父母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并且这个购买过程同样是登记在出资方子女的名下,然而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后续的还款责任,那么当面临
离婚事件时我们通常会将房屋判给
房产登记方向持有,让他们来继续履行剩余的还款义务。
至于在婚姻
有效期内夫妻双方共同
偿还贷款的部分(包括贷款本金以及利息)以及由此带来的资产增值情况,则应该由获得
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点,如果发生在婚姻缔结之后,有一方的父母只是提供了部分借款作为购房资金(或者仅仅支付了首付款),而在婚后双方一起偿
还房贷的前提下,房产的所有权依然可以登记在出资方子女自己的名下(或是双方子女共同享有)。
针对这种情况,应当将该房屋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在此基础上将父母的资助视为对夫妻双方的
债务。
最后,在此明确地指出,在婚姻缔结之后,如果双方的父母都为购房提供了资金支持,那么我们只能按照
共有财产的
处理方式来解决这一财产问题。《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