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的
道路交通事故,如果实际情况较为简单明确,事故责任清楚明晰,那么负责处理该案件的相关职能机构将会在当日或次日之内生成和开具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具体而言: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的十日内制作出
交通事故认定书。而若出现
交通肇事逃逸情况,则应在成功查获交通肇事逃逸的
责任人及其车辆之后的十日内作出相应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若涉及到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环节,也必须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得出清晰结论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2.在尚未查获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责任人以及车辆时,若交通事故相关
损害赔偿当事人提出了请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可根据其书面申请在十日内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其中需明确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者状况以及调查所得的核心事实。对于存在
证据能够证明
受害人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应当将受害人的责任予以确认;反之,若没有任何证据能表明受害人负有过失,则要将受害人视为
无责方。最后,这份交通事故认定书还将被送达到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手中。《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