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公证程序的
遗嘱的确具有修缮权限。
此项契约乃是遗嘱人才华横溢之际,凭其自由意志所订立。
在遗嘱人溘然长逝或其
行为能力不复存在之前,遗嘱人均可依据其内心真实意愿对已制订的遗嘱内容进行修缮。
无论遗嘱是否经公证,均可供遗嘱人进行修订之用。
然而,若遗嘱人不幸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则意味着修缮无门,无法理顺整个遗嘱的有效性与
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