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若希望索取孩子的
监护抚养权,通常可采取如下两种途径:首先,倘若各方能在合理范围内就孩子的
抚养substrates达成新的共识,且因此过程不会对子女的健康成长造成任何负面影响,那么便能够进行抚养权的变更;其次,倘若有
证据显示对方存在以下几种情况时,需及时向当地司法部门提起申请要求更改抚养权:(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那一方身患
重大疾病或者残疾导致无法继续承担子女的养护责任;(2)长期罔顾引照看子女职责或者有虐待儿童行为,甚至这一行为已经给子女的身心健康带来了不利影响;(3)子女现年满八岁,自愿选择和另外一方生活,而对方亦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及耐心承担起这份责任;(4)因为其他确实需要
变更抚养权的正当原因。在此基础上,除上述情况外,单方面的撤销决定是无效的。《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
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