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领取
失业保险金需满足以下三大基本条件:
首先,必须是由于用人单位及个人累计缴纳
失业保险费长达一整年后;
其次,需要证实并非出于自身原因而导致失业;
最后,必须已进行过失业登记,并且有明确的求职意向。
值得注意的是,非主观原因造成失业所涵盖的案例范围较为广泛,主要可以归纳为六种情况:
第一,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事先约定
劳务合同期满;
第二,用人单位根据法令
宣布破产;
第三,用人单位因
违法行为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时;
第四,因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遵守规范,对劳动者相关权益产生严重侵犯;
第五,劳动者因遭受疾病或意外无法胜任原有工作职责;
第六,公司实施大规模
裁员等。
另外,劳动者也可选择依照自身需求解除劳资合同,如用人单位使用
暴力、恐吓或非法手段
限制人身自由,或是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发放
工资及缴纳
社保费用,亦或者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
劳动者权益等等。
除以上列举之外,法律
法规以及行业准则中还规定了许多其他可能导致非主观性失业的情形。《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