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在
试用期内,企业应如之何解雇员工的问题。
用人单位被赋予在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时,需向
劳动者阐明缘由及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义务。
法律的规定是清晰且严格的,用人单位只有在能够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得以行使
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无疑对用人单位随意
解除合同的行为加以约束,提高了其
举证责任的标准。
假如用人单位无法提供有力的
证据去论证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录用条件,则该用人单位就无权解除合同,否则,将承担因为
违法解约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
2、此外,试用期结束之后,用人单位已经不再可以依据试用期间未能达到录用标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必须要通过正当程序并具有充足的理由来提出解除合同。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其法律地位不受质疑,避免违法解约的情况发生。
用人单位务必确立和完善岗位说明书机制,详实记录劳动者的工作进展以及所取得的成绩。
以此作为日后抗辩的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