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劳动者患上疾病或遭遇
意外伤害,在
医疗期终结之后无法胜任原本的工作岗位,亦未能承受雇佣者重新安排的适宜岗位时,用人单位可依据现行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合法地解除与其签订的
劳动合同并且给予经济补偿。
然而,若劳动者在医疗期满之后,尽管无法重返原本岗位,但其仍然有权利要求被就业单位重新做出新的合理安排,以确保其身体状况得到充分照顾。
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同时符合以上两种条件,否则用人单位无权依法行使劳动合同的解除权。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忽视了这个程序性的重要环节,没有事先向劳动者询问其是否能够接受其他常规岗位的工作,而是在劳动者医疗期结束后,依然选择以
病假为由进行事前解除,这无疑违反了国家法律的严格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将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产生的
经济赔偿金如数支付给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