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信用卡逾期且被判定为恶意透支,将会视为
犯罪行为。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
非法占有的目的,超出法律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者期限进行透支消费,并且在经过发卡银行两次
催款后仍然拒不偿还欠款的行为。关于
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
犯罪所需满足的条件有两个:其一是银行已向持卡人发出至少两次的
催收通知;其次是
当事人经过三个月的宽限期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此外,那些因未能接收到银行发出的催缴通知书或其他催缴文件,从而未能按时偿还
债务的行为也不会被视作恶意透支。只有在持卡人没有接到相关通知或相关文件,并因此错过本应偿还债务的期限时,才会被排除在"恶意透支"行为之外。至于恶意透支的金额界定如下:首先,对于透支金额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将被视为"巨大数额";接着,对于10万元到100万元之间透支金额的,根据同一条款,则被认定为"特别巨大数额";最后,在透支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时,同样按照该法条款进行认定,即"特别巨大数额"。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涉及的透支总额并不包含利息、
滞纳金以及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各项费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