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于
试用期内的离职事宜,我们建议您提前三天向用人单位进行告知。
如果用人单位出现了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话,您都有权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其一是未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为您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
其二是未能及时且足额地支付您应得的
劳动报酬;
其三是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您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最后一点则是其他可能影响到您工作和生活的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