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短婚期
离婚中,
当事人是否有权请求
退还彩礼的问题,需要满足以下两种特定的条件才得以实现:
首先是双方在婚姻干预机关已经进行过正式注册,然而并未实际共同生活;
其次是男方在婚前付出的
彩礼金额过高,以至于他的日常生活因此陷入贫困境地。
然而,倘若无法在此二种特殊情況下得到满足,那么法院通常不会考虑退还彩礼的诉求。
即便在足以证明具备退回彩礼的必要条件之下,也不能
保证彩礼的全部或部分能够原路返回。
在此类情况下,人
民法院在做出裁判时,一般会依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长,是否有养育子女,对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双方现今的经济状况,彩礼的具体数目,以及究竟何方负有
主要责任等多重因素,依法对返还的彩礼金额作出妥当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