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调整组织架构、并因故裁撤某些岗位之后,若部分职员并不愿意接受并入新的部门,那么在此种情况下,雇主有权终止双方之间的
劳务关系,然而,必须向员工支付一
定金额的
经济赔偿金。
具体而言,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在公司供职年限满一年的员工,将按照其当前薪资水平,支付相当于一个月薪水的
赔偿;
而上年度工作时间超过半年的员工,则需视为完整一年进行赔偿计算;
倘若在公司服务时间尚不满半年者,也可获赔半个月的薪水。
另外,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同样需要向被解雇的员工支付经济赔偿:
1、当雇员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提出
辞职时;
2、如雇佣方依据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员工
解除劳动合同并与之达成共识;
3、依据本条例第四十条解除劳工关系的情况;
以及4、如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所确定的条款进行
裁员的情况。
在执行上述操作之前,雇佣单位还需提前三十天向工会及全体工作人员书面通报相关事宜,同时提交关于企业运营和生产状况的详细材料。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此类裁员并非因为员工自身的过失或原因造成的,且必然会对员工在生活、就业等方面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在作出此项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工会或是职工代表的观点和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