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次
离婚诉讼是否必须立即作出判离的问题,答案并不是肯定的。通常来说,仅在法院经过严密审理,确信夫妻之间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时,才会立即做出
离婚判决。原因在于,判断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破裂,乃是判定两人婚姻关系
存续与否的唯一依据。而至于何为
夫妻感情破裂呢?如夫妇间存在以下几种状况便不难看出:(1)
重婚或与他人类似的
非法行为;(2)目无法纪地实行
家庭暴力或对
家庭成员施加虐待、遗弃;(3)个人固有的不良习惯未曾有丝毫改善,如赌博、吸毒等;(4)由于感情原因而分隔异地长达两年之久;以及(5)其他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碎的种种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