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拒绝接受晚间工作日程安排的局面时,贵公司需谨慎决策,以避免触及以下法律风险:首先,尽管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工作实际需求,调整
劳动者的职业岗位,但这一过程必须与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并获得其首肯。若劳动者明确表示不愿承担夜间工作职责,那么贵公司便不得以此作为解雇员工的依据;其次,尽管贵公司可能将该条款纳入公司规章制度中,认为员工拒绝执行夜间值班任务即构成严重违纪行为且符合员工解聘标准。然而实情却并非如此简单,如果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了员工的
劳动关系,必须有充分的
证据支持其解雇决定,例如员工的工作能力或技术水平未能满足岗位需求,无法再胜任当前职务;或者员工因为违反了公司内部规定或
法规条例而可能面临被终止聘用关系的待遇等。因此,贵公司必须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和纪律管理措施,确保所有员工在享有法定权益的同时,也能够自觉遵守各项规范准则。对于涉及到员工能力、违反纪律乃至涉及
违法行为的问题,应采取比较客观公正的态度来处理,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