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情节轻微的
诈骗罪案件中,依法悉数退还所骗取之财物具有显著实际意义。诚然,积极主动地返还
被诈骗的公私财物能在一定程度上,为被告人减轻
刑罚提供机会和可能。当诈骗公私财产的金额达到法定的“适格”标准(即人民币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时,若被告人能够在初审程序结束之前全额退还所有
非法所得并承认
犯罪事实,同时表示出懊悔态度,经审判机关审判委员会充分评估后,可做出不予
起诉或免于
刑事追究的决定。《关于办理诈骗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
行为人认罪、悔罪的;
可以根据
刑法第三十七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
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
处罚情节的;
(二)
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
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
主犯的;
(四)
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