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欲透过法庭提起
离婚诉讼,需遵循以下严谨的程序流程:
首先,原告需要向法院
递交有详细内容的
起诉状及其相关的
证据副本;
法院会对原告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全方位的审阅,出具是否予以
立案的裁定;
假如法院认定不满足
立案条件,也会告之原告
不予立案的明确原因。
一旦法院认定符合
立案标准,便会从立案当日起算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被告发出含有原告起诉状副本的通知,且务必在通知中注明要求被告做出相应书面回应的期限。
其次,调解则是法院处理
离婚案件时必定要使用的步骤。
调解总共可以带来三个截然不同的结果:第一,经过调解后,双方
当事人能够重归于好,原告撤销申请,案件随即终止;
第二,双方当事人如愿达成
离婚协议,那么法院就会按照协议起草
离婚调解书;
一旦调解书送达,其效力立刻生效,婚姻关系因此而正式解除;
如果第三个结果出现,即调解无效,法院应当立即进入下一步
诉讼程序。
最后,对于已经历经调解但失败的离婚案件,法院会结合事实情况和法律原则,作出关于是否同意离婚以及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等事宜的公正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