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
收养的基准原则。
收养应该贯彻最具关怀且利好于被收养者的原则,旨在保护被收养者与收养者双方的法律权益。
在此基础上,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通过收养之名贩卖
未成年人类别的行为。
紧随其后的是,对于收养主题作出的一些主体性规定。
这其中包括:
孤儿的合法
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以及在
抚养子女方面遇到了特别困境而无法承担养育责任的生父母等都可以进行收养事宜。
然而,他们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核心条件:
(1)没有亲生子女或仅有一名子女;
(2)具备抚育、教育及保护被
收养人的经济实力及专业能力;
(3)无任何在医学角度看会对子女健康造成明显影响的身体疾病;
(4)无任何不利于被收养人良好成长的不良行为记录及
刑事犯罪纪录;
(5)年龄需满三十周岁以上,以确保具备足够的经济和心理承受力去承担收养任务。
再者,对于无子嗣的收养者来说,可以拥有至多两名的被收养子女;
但如果已有子女,则最多只能加养一个孩子。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无论名下是否已经存在其他子女,只要收养的是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由儿童福利院抚养并无法找到其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便可独立完成收养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
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