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规定,当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若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未能就续约达成共识,然而
当事人仍然持续从事岗位工作且用人单位对此并未提出任何争议主张,可以视作双方自愿决定按照原条件继续执行劳动合约。
然而,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有责任在劳动合同
期限届满之际立即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倘若劳动者决定不再与用人单位续展相同协议,则用人单位必须向其发出书面解聘证明,同时按相关法律
法规支付给劳动者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若用人单位超出一个月直至一年内仍未与该劳动者签署
书面形式的
劳动合同,那么自第二个月起,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每月双倍的标准向其支付薪资作为救济。《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资。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
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