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选择的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途径包括:
预告性解除(1)劳动者须给予公司至少30日的书面通知,方可执行
解除劳动合同事宜;
(2)劳动者若正在
试用期内,只需提前3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即可执行相关程序。
即时性解除(1)如公司未能依据
劳动合同商定履行其应承担的劳动保护或
劳动条件义务;
(2)未能按时且全额支付劳动者的薪资待遇;
(3)未按照规定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违法违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以
欺诈、
胁迫等不正当行为或乘人之危,使得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前提下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维持效力;
(6)根据现行法律、行政规定,劳动者有权自主解除劳动合同时所涉及到的其他情况。
(7)当用人单位采取
暴力、威胁或非法禁锢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实施违背安全操作规程的作业指令,危及到了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时,劳动者有权立即
终止劳动合同,而无需预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