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宣告破产之时,其所负担之
债务应全然由公司名下的全部财产来予以清偿。
在公司运作期间,各股东有义务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擅自滥用公司的
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
有限责任,从而侵害到公司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更进一步说,如果某位股东经过恶意挥霍或故意逃避债务等恶劣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那么他应当为公司的
债务承担起
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