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者逾越其
行为能力范围缔结之合同,其
法定代理人具有追认之权利。
若经法定代理人批准或承认,则该合同即为合法且有效力;
反之,若法定代理人明确拒绝追认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给予批准的,则该合同视为无效。
法定代理人此种追认行为应当以明确表达的方式作出,倘若未发声表态,则视作拒绝追认。
此外,对于无权
代理他人签订的合同,被
代理人有权选择是否予以批准。
若经批准,则该合同视为合法且有效力;
若拒绝批准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做出回应,则该合同视为无效,并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将由
行为人独自承担。
同样地,被代理人的审批行为也需以明确表达的方式进行,若被代理人未发出声音或表明态度,便视为拒绝批准。
与此同时,相对方具有催促批准的权力,可以在一个月内向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提出申请要求批准该合同。
鉴于善意第三方的利益,他们还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力。
在得到权利人批准之前,他们可以书面通知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撤回该合同。
关于无权处理财产者签署的合同,只要权利人认可,即便签署后才获得的处理财产的授权,该合同仍属有效。《
民法典》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