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之下,
刑事案件之和解并非私人性质的交涉协定,它更倾向于存在于涉及到
公诉指控之事件之中。
例如,当被告确实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错误性,并且以诚挚的态度与悔过之心来面对罪行,同时他们与
受害人之间达成了合法且自愿的和解协议。
在此基础上,被告往往会通过
赔偿实际
财产损失以及致以适当的歉意或表达理解等手段,以争取得到受害者的原谅。
在这样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人
民法院有权依据实际情况对被告进行宽大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
盗窃罪同样允许进行和解处理,但这也必须满足相关法律所设定的条件。
具体内容详述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所明文规定的:
第二百八十八条指出,对于符合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展现出真诚的忏悔态度,以向受害人提供实质性的赔偿、赔礼道歉或者其他类似形式获得受害人的谅解;
若受害人亦愿意自行解决问题并且同意和解,那么双方
当事人便有权利协商和解事宜:
(一)由
民间纠纷而引发的、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第四章、第五章规定
犯罪行为的案件,预期可能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二)除了
渎职犯罪之外,预计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过失犯罪案件。
然而,对于那些在过去五年内曾
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不应当运用此章节所规定的相应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
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
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