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家工厂决定进行迁移时,如果员工对此表示反对并拒绝前往新址,这并不意味着必须给予
赔偿,而是只需依照相关
法规来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即可。
然而,务必注意的是,当工厂进行迁移时,实际上已经相当于对原有的
劳动合同进行了实质性的改变,此时,作为雇主方有责任与受雇者就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进行充分的磋商和交流,而在此过程中,受雇者如若因各种原因仍然坚持不愿前往新的工作场所,那么作为雇主,应依据相关法律条文与
劳动者解除原有的劳动合同,同时根据该劳动者在本公司实际服务年限,按照每年一个
月工资的准则进行经济上的补偿。
此外,这里特别指出,如若劳动者的服务年限在六个月之上但不足一年的话,将视作一整年的服务年限来衡量,反之,若不足半年,则需给予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